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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 自查清退工作的通知 舟财采监〔2019〕10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技术中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市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要求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请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机构和单位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自查清退和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技术中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市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梳理已收取保证金情况,及时足额退还符合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对本单位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及时上缴国库。 市本级国库名称:舟山市财政局(库款户)。 开户行:国家金库舟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110700000003271001。 行号:011342000003。 请各单位在上缴国库款项时,备注说明缴库单位和缴库说明。 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督促本地区相关代理机构按时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 二、做好保证金自查清退落实情况报送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请各县(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技术中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市属各单位抓紧落实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并将本地区、本单位截至2019年6月25日尚未清退或上缴国库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文件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中汇总填报,市属各单位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时填写确认自2019年6月1日后是否按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取消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条款,于6月26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孙太武,联系电话:2282519,18768030060(690060)
附件: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文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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