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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加强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范公务车辆加油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市本级已完成2019—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加油的政府采购要求 2019-2020年度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继续实施以一车一卡、对号加油为基本内容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 (一) 定点加油实施范围及期限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油费的全部公务车辆(包括摩托车)均纳入定点加油管理范围。 本期定点加油的期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加油供应商 确定为中石化舟山分公司、中石油舟山分公司,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供应商的供油网点、油品及优惠情况、服务承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本单位的加油供应商。 (三)定点供应商的油品优惠情况 1.中石化舟山分公司供应的0号柴油、-10号柴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均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给予每升0.1元的积分优惠。选择中石化舟山分公司加油的单位,新购车辆做加油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的加油主卡号码,以便加油积分优惠集中累计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积分优惠只可用于加油。 2.中石油舟山分公司供应的0号柴油、-10号柴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直接给予每升0.12元的价格优惠;93号汽油、97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直接给予每升0.15元的价格优惠。 二、加油卡的管理 (一)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管理方式,定点供应商不得为单位制作不绑定车牌号码的加油主卡或任何机动加油卡。 (二)单位若还有未绑定车辆牌号的加油主卡和机动加油卡,一律不准保留,卡内剩余资金一律划转到已绑定车辆号牌的加油主卡上。 (三)单位除公务车辆加油之外,因其他需要另行购置油品的,另行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定点加油管理。 (四)对于特殊情况,如单位临时借用车辆、或新购车辆不能立即办理加油卡等原因发生的现金加油,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结报。 (五)定点供应商为单位车辆首次制作的加油卡不收费,不收押金。加油卡若发生遗失,定点供应商须根据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给予补办新卡,补卡时可向申请单位收取制卡工本费。 (六)定点供应商应履行凭卡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卡时,需核对车辆的车牌号码与卡内所设置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卡号不一致的情况,一律不予加油,并及时反馈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单位开展一次对执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对号加油情况的自查活动,本单位名下的加油卡必须和使用车辆一一对应,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未绑定车牌号码的加油卡,清理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从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定点加油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活动,相关信息将于定点加油商进行比对核查,若发现存在违反定点加油规定的,将予以处理。 (二)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协议》,履行凭卡对号加油等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 (三)定点供应商应拒绝单位提出的正常加油以外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四)中石油舟山分公司承诺:在本期定点有效期内,舟山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加油也享受与公务车辆加油相同的价格优惠,各单位工作人员可凭公务卡或单位证明办理车辆加油优惠卡。 (五)有关《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等情况,单位可查阅“舟山财政信息网—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各单位在车辆定点加油过程中有何问题,可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2280955(蒋)。 中石化舟山分公司联系电话:2024156、2023096;中石油舟山分公司联系电话:3055214、3053509。 市财政局监督电话:2282519、2282591。 附件:1.中石化舟山分公司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2.中石油舟山分公司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附件1 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加油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提供定点加油及相关服务。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协议签订且市财政局正式发文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以后双方无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续。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10号柴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上述油品均给予每升 0.10 元的积分优惠。 四、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管理方式,乙方不得为加油单位制作不定车牌号码的加油卡(即机动加油卡),每个加油单位的主卡必须与单位车辆号牌绑定。 2、乙方向加油单位车辆首次制作加油卡不收费,不收押金,每辆车只能做一张加油卡。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根据加油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加油单位要求,给予补办新卡,补卡时可向申请单位收取制卡工本费。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应履行凭卡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内所设置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卡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及加油单位。 5、协议有效期内,加油单位同时享有乙方推出的类似积分、促销等优惠。 6、乙方应按季向甲方提供各加油单位加油的有关数据。 7、乙方应根据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要求进入政府云平台流程。 五、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针对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出台重大政策变动,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若地方政府出台新的公务车辆加油政策,则从其规定,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六、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 七、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账,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 八、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九、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5、未及时反馈车卡不一致情况的。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或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执一份。 附件:加油网点情况一览表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舟山销售分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加油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提供定点加油及相关服务。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协议签订且市财政局正式发文起至 2020年12月31日,到期以后双方无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续。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10号柴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均给予每升 0.12 元的价格优惠;92号汽油、95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均给予每升 0.15元的价格优惠。 四、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管理方式,乙方不得为加油单位制作不定车牌号码的加油卡(即机动加油卡),每个加油单位的主卡必须与单位车辆号牌绑定。 2、乙方向加油单位车辆首次制作加油卡不收费,不收押金, 每辆车只能做一张加油卡。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根据加油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加油单位要求,给予补办新卡,补卡时可向申请单位收取制卡工本费。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应履行凭卡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内所设置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卡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及加油单位。 5、协议有效期内,加油单位同时享有乙方推出的类似积分等优惠。 6、乙方应按季向甲方提供各加油单位加油的有关数据。 7、乙方应根据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要求进入政府云平台流程。 五、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针对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出台重大政策变动,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若地方政府出台新的公务车辆加油政策,则从其规定,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六、协议有效期内舟山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加油也享受乙方给予的以上价格优惠。工作人员可凭公务卡或单位证明办理车辆加油优惠卡。 七、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如用油单位加油款不足时,乙方有权停止供油。 八、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账,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 九、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十、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5、未及时反馈车卡不一致情况的。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或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执一份。 附件:加油网点情况一览表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舟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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