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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公务车辆保险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保险采购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2019-2020年度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执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全省联动定点采购。在省本级2019-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完成了市本级2019-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协议签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9-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实施范围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均应实行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若国家出台与车辆保险有关的政策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定点保险服务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附件1)共12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6.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7.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 8.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9.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1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舟山市营销服务部; 1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1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各单位可在上述12家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特色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承保机构,签订公务车辆年度承保协议,协议中必须具体明确投保车辆数量和车牌号。各单位的承保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同一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换。 四、投保险种范围、费率优惠、限额标准及服务措施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单位浮动优惠。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种,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如确需参保的,其折扣率按照浙江省2019-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附件2)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保险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每座的最高保险限额为2万元,各单位可在上述限额内自行决定投保金额。 2.除上述3个险种外,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以及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新增设备损失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各单位可按实用、合理的原则自行选择。如确需投保的,其折扣率按照浙江省2019-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附件2)执行。 3.定点保险的其他优惠和服务措施如车辆免费清洁车、代驾、保险事故车辆免费施救等,由定点保险机构按省采购结果和本期谈判承诺内容提供,并在单位投保前向各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备保险的采购计划,对接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汽车保险,进行定点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2.有关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协议等情况,单位可查阅“舟山财政信息网—政府采购”,在投保、理赔服务过程中有何问题,可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2280955(蒋)。市财政局投诉、举报电话:2282690(丁) 附件:1.2019-2020年度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联系表 2.浙江省2019-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优惠承诺、折扣率(略)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 2019-2020年度市本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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