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中  ]


 

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省级各部门: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自我实现能力,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中国残联、民政部、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庇护产品是指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单位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纳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办公消耗用品(包括签字笔、信封、纸杯、扫把、拖把等),农林牧渔业产品,印刷、信息技术、物业管理(保洁)、标牌标识制作、手工艺品和辅料加工、代工等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是指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残联认定,集中安排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具有庇护性就业功能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扶贫基地视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级采购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采购单位可以采取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上超市”平台在线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和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各地区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将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实施情况列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制度考核的内容。各地要积极引导和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和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活动依法开展。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年度目录,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将残疾人庇护产品年度目录以及相关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能力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各残疾人庇护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努力为各级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五、建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通报制度。各设区市残联应当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相关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省残联,并由省残联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将对各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实施情况予以通报。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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