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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3-2014年度省本级小额物业服务及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各省级单位,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规定,决定对2013-2014年度浙江省省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物业管理(含服务,下同)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的内容 在协议定点有效期内,在杭省级各采购单位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8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物业管理及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与维修养护(含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空调系统等)、传达保安秩序管理、环境卫生服务及管理、绿化养护及管理,以及采购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本通知发布前已与定点范围外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的,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在合同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物业管理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二、本轮定点有效期 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中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定点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 经公开招标,确定了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3家供应商为本期物业管理的定点供应商,具体各定点供应商名单及七项物业基础报价、电梯维修报价详见附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承诺等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布并供各采购单位查询。 四、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自行择优选择物业管理供应商,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 (二)实行最高限价采购。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物业管理定点采购价格为该投标人在基本物业服务要求下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服务项目,并可与定点供应商在网上公布的投标报价基础上进行议价或竞价,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 如采购单位对特约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人员另有要求的,可以根据“特约物业服务内容选配表”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费用选配表”与定点供应商进行物业服务费适度增减的谈判,但物业费合同总价不得超过采购单位的项目预算金额。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一旦确定物业管理的定点供应商及价格后,应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范文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经省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向省财政厅备案(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暂采用内网备案)。 (四)资金支付。备案通过后,采购单位应按确认书批复的资金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物业管理费,凭通过鉴证、备案后的合同和加盖“省级单位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专用章”的销售发票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其中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属于其他资金的,则由单位自行支付。 待省级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进行“外网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承诺和谈判约定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为加强对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及监督检查,并根据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采购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其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社会评价较好的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将酌情予以诚信加分,并在下一期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资格采购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增减情况等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二)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杭外省本级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本次定点采购或在当地依法组织采购。 (二)采购单位物业服务原由本主管部门下属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管理的内容、标准与定点供应商相当且价格低于定点供应商的,经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意,该主管部门所属各采购单位可以继续向其下属服务机构进行采购。 (三)年度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拟采用在本定点供应商范围中进行询价采购的,事先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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